从现代性到新现代性:转型中国司法发展的立场选择  

From Modernity to New Modernity:The Choice of Posi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in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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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静[1] Xu Jing

机构地区:[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210023

出  处:《学海》2021年第3期161-166,共6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地方法院司法创新的实践样态、评价标准以及创新效能评估指数研究”(项目号:17FXD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面对日益复杂的司法现象,当下中国司法发展需要确立一个基本的立场,以确保能够从容应对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急速转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问题。一种可行的路径,是在司法现代性的基本立场中生长出一种更具解释力的司法新现代性理论,是要在司法现代性立场的继续培养与不断实践中,努力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也更具整合力的司法新现代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司法的中国模式以及司法发展的中国道路。

关 键 词:现代性 中国新现代性 司法发展 风险社会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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