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熟悉社会”的内部性问题及监管优化研究——以能源监管腐败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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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剑鸣 刘洁[3]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浙江省新型专业智库“浙江财经大学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3]浙江财经大学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出  处:《治理研究》2021年第4期90-98,共9页Governance Studies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课题“完善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督体系研究”(编号:21WZQH10Z);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理论体系与应用研究”(编号:18ZDA111);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干部考评中的激励错配问题与激励相容机制构建研究”(编号:20AZZ012)阶段成果。

摘  要:我国狭隘的分行业监管体系容易使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依存关系,并逐渐形成内循环的“行业熟悉社会”。这一结构特征在能源行业尤为突出,也是能源行业监管合谋、失效和腐败多发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在行业监管中,应该通过集成化、扁平化的结构再造,促进多行业监管干部轮换和跨界、异地交流任职,杜绝监管干部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产业间的交叉任职,更多采取飞行监管、智慧监管等监管优化措施打破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间的“熟悉社会”生态,斩断行业内部熟悉关系的链条。

关 键 词:行业熟悉社会 内部性 能源监管腐败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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