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处置中的“公平审判”原则——欧洲经验及启示  

On the Principle of“Fair Trial”:in Bank Risk Management:European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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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洁澈[1] SU Jie-ch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85-91,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项目号:20CXTD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平审判”旨在为个人提供程序性保障,避免公共权力机关滥用权力。然而,基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和事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等原因,许多国家为监管机构处置“问题银行”提供了诸如限制听证、有限司法审查以及侵权责任豁免等程序上的便利。这些限制可能与“公平审判”原则相冲突。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对“首都银行案”和“信贷工业银行案”的裁决,阐明并细化了“公平审判”原则在银行破产领域的适用,要求缔约国必须充分保护破产银行关联方所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利,这可能对缔约国的银行破产制度形成约束。在中国银行破产立法与司法中,应充分重视“公平审判”原则,保障银行破产相对方的“公平审判”权利,以实现公共利益、经济效率和个人权利的统一。

关 键 词:银行破产 强制接管 金融监管 风险处置 公平审判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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