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结案后再次主张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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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炳涛 朱洪勤 

机构地区:[1]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出  处:《时代主人》2021年第5期45-45,共1页

摘  要:案例:2018年1月22日,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公交车在江苏省靖江市某公交站台下客过程中,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致使原告吴某某从车内摔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疗费3.2万元。同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吴某某左股骨颈骨折术后,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9级伤残。

关 键 词: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损伤 公交公司 江苏省靖江市 调解结案 公交站台 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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