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菁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出 处:《上海企业》2021年第6期79-84,共6页Shanghai Enterprise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165条,由于法条规范较模糊,为统一司法裁判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11条对股东资格、不正当目的、履行等进行了细化解释,然而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认定仍不明晰,法院往往在保护股东权利还是维护公司利益之间摇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以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再审案例——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为研究对象,对涉案焦点进行分析,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边界,以期在股东利益和公司自治间设定一个适当的裁判路径,实现两者利益的制约与平衡。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东知情权 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 司法裁判 国际融资租赁 同案不同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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