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2021版)》的通知(京环发[2021]10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ublicity Period in Beijing(2021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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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21期29-35,共7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对照新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2020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2021版)》(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执法局 行政处罚行为 《规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 公示 排污许可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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