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flict between Name and Commercial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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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颖[1] 娄家旗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6期64-68,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姓名主要作为人格权权利客体受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姓名权保护通常就是姓名人格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早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权利。^([1])但是,姓名本身具有指向意义,从这个角度分析,姓名与商业标识的指示功能没有区别,只不过姓名指示的是自然人主体,商业标识指示的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关 键 词:商业标识 民事法律制度 姓名权 权利客体 人格权 指示功能 自然人主体 指向意义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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