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以强制报告制度为例  被引量:8

On the Management of Crimes Against Min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hool--Taking the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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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登辉[1] 张立波[2] Xiao Denghui;Zhang Libo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华中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法治研究与评价中心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41-47,25,共8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自由探索项目“我国学校安全立法研究”(CCNU18ZYTS0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研究”(HJ2020B2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了破题之策,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新生制度的不足之处。为推进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从主体驱动之维厘清"学校主体"的内涵范围;从报告内容之维明晰具体案件情形;从责任规制之维强化学校各类型主体的责任设计;从协调联动之维构建学校与司法、群团组织的社会支持体系,真正使学校强制报告制度成为解决学校痛点的良方,织密学校场域下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 犯罪治理 强制报告制度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C916[政治法律—法学] G637[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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