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衔接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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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长根 

机构地区:[1]广西桂海天(崇左)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530022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18期138-139,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资产和家庭总资产增长速度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股民投入到炒股炒房的商海,在许多消费者炒股炒房的过程中,使用信用卡进行贷款消费的比例逐年递增。股市的变幻莫测导致普通股民倾其所有沦落破产,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大额透支也无法偿还,出现债务人还款时限已到却资不抵债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债务调整,或对债务豁免,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这被称作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是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且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总称。当民事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对接,区别二者的重要前提是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前者是在具有的情况下对个人的交代,后者是在丧失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平等救济和债务人重新做人的机会。民事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科学合理的对接对于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意义非凡。

关 键 词:民事执行制度 破产制度 对接 探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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