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模式的弊端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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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传凯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266237

出  处:《北方金融》2021年第7期6-14,共9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项目号:19CFX03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6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号:2019M662383)。

摘  要:规制机关长期主导规则的制定及实施,形成了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模式。此模式带来了规则生成与规则运行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规则生成层面,规制机关长期主导规则的制定使诸多规则难以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规则运行层面,规制机关以行政处罚等手段对违法主体进行制裁,难以实现市场秩序的恢复和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为克服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模式的弊端,司法机制的作用应当得到充分发挥。其不仅能纠正不当的规则制定行为,真正制约政府权力;还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为市场主体提供救济,最大限度地恢复市场经济秩序。

关 键 词:行政主导型市场规制 规则生成 规则运行 弊端克服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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