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基础范围的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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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鑫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北方金融》2021年第7期60-63,共4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指导案例第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作出扩大解释,将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其规定的范围之中。不同的地方法院对于“损害”的界定一直存在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一直存在。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明确将“违约损害”纳入“损害”的范围,才终于结束实践中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将“违约损害”纳入“损害”范围是否具有妥当性,应当从保险法的价值功能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价值功能出发进行理解。

关 键 词:保险代位权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F84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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