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异议权的行使困境与制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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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潇潇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北方金融》2021年第7期70-74,共5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受制于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强权操纵、董事整体业务执行水平不高的现状,信息披露异议制度自引入以来便被束之高阁。伴随着信披监管从严,异议权开始进入董事眼球并被不断误读与滥用,沦为实践中董事逃避责任的工具与手段。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异议权之滥用行为严厉打压,可有效遏制当前的实践乱象。但应避免运动式执法思路下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再次使得异议制度成为僵尸条款。在立法理念上,明确异议制度作为信息披露基本制度的重要性,秉持激励与约束并举以克服异议不足与异议滥用。同时,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并完善执法、司法等配套措施,促进异议制度的现实运行与功能实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关 键 词:信息披露 异议权 公司治理 信义义务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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