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生态管制的缺失及制度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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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小霞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134-142,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农用地生态安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法律制度研究”(20YJC820037)。

摘  要:生态管制具有主体的单一性、空间属性的明确性、手段的多样性和目标的双重性等特点。生态管制在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的缺失造成了农地资源破坏严重、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农业生态功能退化明显等不利后果。造成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生态管制缺失的原因,主要有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的制约、当前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混乱、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的约束等方面。因此,当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生态管制的规范路径应从政府树立生态优先的理念、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生态管制立法、理顺生态管理体制等方面展开。在制度实现上,应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生态规划制度、生态监测制度、生态修复制度和生态责任制度等。

关 键 词:生态管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流转 生态优先 生态修复 

分 类 号:F30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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