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可诉性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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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仕梅[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122-127,共6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系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其从滨境公司等供货企业购进货物再出口。因开票方滨境公司走逃,冠恒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冠恒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接受的不是虚开的发票,故需要对冠恒公司与开票方之间交易的真实性及开票方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关 键 词:主管税务机关 进出口业务 供货企业 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 发票 可诉性 真实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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