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破产申请强制义务及其责任  被引量:5

Compulsory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of Application for Director Bankrupt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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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来客 郑伟华[1] 王玲芳 Ma Laike;Zheng Weihua;Wang Lingfang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9期101-106,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为使债权人及公司利益相关者受益,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负有破产申请义务。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和我国现行法上所规定的清算义务均来源于公司法上董事信义义务的延伸,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行为义务和责任承担均可在清算义务体系性解释下予以构建。当公司开展拯救等破产前程序时,可以相应延迟破产申请义务。董事不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则不仅需要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要对继续经营期间的交易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考察董事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将一般性同样职位的董事职责和特定履职情况下的董事职责作为确定过错的依据。

关 键 词:破产申请 侵权赔偿责任 董事信义义务 清算义务 公司法 债权人 董事职责 履职情况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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