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目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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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石桥[1] 蔡梦珏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 [2]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21年第16期156-160,共5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审计基本理论研究”(19JHQ066);南京审计大学国家审计研究院重点项目“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基本理论研究”。

摘  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终极目标主要是本行政区公众、本级人大、上级政府作为委托人的审计目标,也包括本级政府作为代理人的目标,直接目标是审计机关的目标。终极目标是抑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责任履行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以促使本级政府更好地履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关责任,并增加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可信度。直接目标区分为审计总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前者与审计主题相匹配,后者与审计标的相匹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其审计总目标是真实性,审计标的分解为交易或事项、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它们都有各自的审计具体目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其审计总目标是健全性,按制度所规范的事项和控制环节分解为审计标的,具体审计目标都是设计健全性和执行符合性。终极目标是直接目标的基础,直接目标通过揭示路径、震慑路径和抵御路径服务于终极目标。

关 键 词:国有资源委托代理关系 审计目标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审计终极目标 审计直接目标 

分 类 号:F239.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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