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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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才文 郑岚清 

机构地区:[1]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353500 [2]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535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2期72-77,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近几年来,车内乘客非法干扰机动车驾驶的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非法从事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违章行驶,并与车内乘客发生撕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驾驶员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均存在极大争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在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论证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以及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 键 词:非法汽车客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责任承担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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