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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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先祥 胡庆翠[2]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230011 [2]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3001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2期78-78,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何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擅自开设私人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多次查处,给予1次行政处罚、1次卫生行政取缔,之后又有6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被害人曹某因咳嗽至该诊所就诊,输液后至家中出现呼吸急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曹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难以证明死者曹某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何某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 键 词:卫生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 行政处罚 诊疗活动 执业医师资格 行政取缔 非法行医罪 私人诊所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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