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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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丽霞 

机构地区:[1]中国光大银行佛山分行,广东佛山5282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19期155-156,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不安抗辩权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义务人因出现财产不能支付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形,而使得先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这种制度的出现可以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实现实质正义。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不安抗辩这一说法,但是该法系国家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必然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抗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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