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国琪 Zhang Guoqi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266237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3期29-44,共16页Graduate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类别股合同的权利行使问题研究”(17CFX07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承认非上市公司股东“认”“缴”时空分离是资本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但由此引发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却因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董事会的中心协调者身份,面临解释困境。在债权人-公司-股东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直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存在适用边界,公司才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直接指向。董事会居于公司契约的核心联结点、公司治理的中心位置,是理想的股东出资催缴机关。经商业判断,董事认为公司可能陷入无法清偿外部债务的财务困境时,需及时催缴股东出资,而不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至;相反,如果公司的财务困境是因公司内部原因产生,股东出资受到事先约定之出资期限的保护,不能被任意催缴。董事未适时催缴股东出资构成注意义务之违反;董事催而股东不缴,公司需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追责。当然,出资催缴机制、催缴失败救济机制的实现均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恰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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