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编报的“不”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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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民 魏博 

机构地区:[1]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河南信息统计职业学院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8期82-83,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法规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近期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需求范围、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然而,实践中,在采购需求编报过程中仍然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统一、标准不规范”等问题,有的是概念不清“误犯”,有的是人为操作“故犯”,可见,完善采购需求编报刻不容缓。

关 键 词:采购需求 编报 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风险控制 采购法规 《办法》 人为操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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