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造法:作为大前提之审判规范的本质  被引量:8

Law Fabricated by Judges:On the Nature of Major Premise of Judicial Syllog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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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赟[1] Zhou Yun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173-182,共10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19SFB1001)。

摘  要:由于立法总是面向未来并且必得仰赖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这使得它不可能真正全面、清楚、确定;又由于规范与事实总是分处于根本不同的理念与经验世界,这决定了立法之法与案件事实两者间的必然脱节;并且很多时候,机械地落实立法还可能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因此,真正作为判决结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注定不可能是立法规范本身,而只能是法官造法的结果。此种造法,并非一种权力意义上的,而是一种方法意义上的造法,也就是说,没有这种方法的运用,就不可能得出好的判决。此种意义上的造法,具体说来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法官溢出立法之法寻求道德、政策、习惯、学说等规范资源,并综合运用它们以及立法之法来构造审判规范;其二,法官虽没有溢出立法之法,但却通过法律解释对立法之法进行适当加工之后,才形成最终的审判规范。不可否认,法官在造法的过程中并非无中生有、不受拘束地任意创造,但无论如何,法官造法首先意味着法官的创造。

关 键 词:审判规范 立法之法 用法之法 法官造法 法律解释 非典型案件 典型案件 

分 类 号:D9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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