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义务、控制:我国警察权的宪法思考  被引量:3

Position,Duty,and Control:A Constitutional Thinking of the Police Power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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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凯 PENG Ka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57-63,共7页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编号:15JZD010)。

摘  要:警察权作为我国极为重要的公权力类型之一,理应置于宪法层面来加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6处有关"公安"及有关国家权力归属、国家机关运行要求和基本权利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警察权进行了宪法定位。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警察权的宪法义务,同时警察权也应受到宪法的控制。我国警察权的运行自始至终受法治原则的宪法控制,此外,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对我国警察权运行目的的宪法控制;坚持比例原则能够在某个层面上实现对我国警察权运行手段的宪法控制;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可以在某个维度上实现对我国警察权运行程序的宪法控制。唯有对我国警察权进行宪法定位,梳理我国警察权宪法义务,对我国警察权加以宪法控制,方能更为全面地将其纳入宪制的轨道。

关 键 词:宪法 警察权 宪法定位 宪法义务 宪法控制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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