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复兴  被引量:5

The Revival of the“Law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Owned by the People”in the Ag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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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桦[1] Li Hua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7期126-133,共8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新发展理念指引下长江经济带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2020018-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我国国企改革"两权分离"阶段的经验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股份制、公司制所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国企改革的"主流叙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适用随之走向衰落。进入新时代,我国重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国有企业被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面临的法律困境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复兴成为必要。在民法典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对除公司制法人之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类型预留制度空间。与此相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应该做出体系化修正,使之符合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基本职能和目标定位的需求。

关 键 词:民法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人 公益类国有企业 

分 类 号:DF5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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