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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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华国庆[1] 陶园[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169-178,共10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治理的法治研究”(JS2019HGXJ0017)。

摘  要:当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面临个人信息被盗窃、泄露、滥用及系统被侵入两大安全风险。为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物特征安全。但由于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个人信息保护性能差异较大;同时,普通的被识别人对识别系统的安全风险难以鉴别,导致以同意机制为基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显得十分无力。因此,我国应从技术和法律上对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个人信息保护性能进行分级规制,并制定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以便进一步完善授权同意机制。

关 键 词:生物特征识别 安全风险 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授权同意机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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