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玛刀治疗第四脑室室管膜瘤医疗损害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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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乾 

机构地区:[1]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宜春336000

出  处:《法医学杂志》2021年第3期423-424,共2页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1案例1.1简要案情郑某,女,33周岁,于2011年4月出现间歇性头晕发作症状,2012年6月诊断为第四脑室占位,次月于乙医院行伽玛刀(γ刀)治疗,3个月后出现昏迷,以脑积水转入甲医院行第四脑室肿瘤切除术、脑室-腹腔分流术等治疗,仍有失明、吞咽困难等后遗表现。患方认为甲、乙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现本鉴定中心受某法院委托,对被鉴定人郑某与甲、乙两家医院医疗损害案进行司法鉴定。

关 键 词:法医学 室管膜瘤 第四脑室 伽玛刀 医疗损害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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