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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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28期54-55,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在当今社会,利用计算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又由于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人,且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盗窃对象仅限于普通财物,所以,德国刑法除了在第263条规定诈骗罪之外,还在第263a条增设了计算机诈骗罪;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骗罪,基于相同的原因,其第246条之二规定了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瑞士刑法、韩国刑法也是如此。

关 键 词:诈骗罪 刑法规定 日本刑法 他人财物 受骗者 盗窃对象 德国刑法 瑞士刑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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