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Judgment of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 in Prior Art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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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靖康 赵云 Zhan Jingkang;Zhao Yu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0期83-85,9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对比,若二者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仅仅是本领域中可直接置换的惯用手段,则属于二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关 键 词: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现有技术抗辩 实质性差异 惯用手段 特征对比 侵权 区别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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