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的修改——以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为视角  被引量:8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e Liquidation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it of Corporations in Abnormal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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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一英 Lin Yiying

机构地区:[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12-19,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完毕后注销才能终止其法人人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后注销是公司退出的主要途径。实践中,很多公司解散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清算,还有很多公司登记后,长期处于不报年报、不经营状态。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畅通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途径是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当明确自愿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其次,扩大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赋予人民法院监督权,做好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再次,在总结商事改革实践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明确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关 键 词:清算义务人 强制清算 强制注销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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