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之探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之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5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e of Impairing Infectious Disease Prevention:A Perspective of Article 37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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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雪珂 Fan Xueke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60-67,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刑法条文在适用于复杂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显露出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条重点对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修改,完善了原条文的内容,有利于避免出现对相同行为适用不同罪名的现象,并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修改后条文的适用仍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现实中各类行为的特征,以准确定罪量刑。

关 键 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 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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