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公司能否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及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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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桉菱 

机构地区:[1]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1年第7期54-58,共5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本文认为,《政府采购法》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缩小了供应商的适格主体范围,将分公司排除在外,难以满足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对此,本文对分公司能否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展开讨论,提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条款,有利于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 键 词:修订草案 《民法典》 民事责任 适格主体 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法 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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