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研究——以平台提供者中介地位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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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陆慧敏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华文摘》2021年第7期17-19,共3页

摘  要: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间法律关系的厘清1.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平台提供者不仅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信息,亦提供交易场所、网络交易技术支持、消费评价、争议解决等多种服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实为一方当事人所负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契约类型的类型结合契约,对于此类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上应依个别给付所属契约类型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给付义务 交易场所 中介地位 争议解决 先行赔付 契约类型 混合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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