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基本犯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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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泽奇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12期64-6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强制猥亵罪基本犯(不包括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猥亵属于典型的规范构成要件,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加之其同时被规定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导致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第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变更为基本情节进行适用的趋向,如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成立强制猥亵罪的人罪条件,^(①)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加重情节入罪化”,该问题也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

关 键 词:强制猥亵罪 加重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猥亵儿童罪 违法与犯罪 入罪化 公共场所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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