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应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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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德辉 程梦倚 

机构地区:[1]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12期75-75,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基本含义是以办案的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其基本要素包括形式要素(程序化)和实质要素(证据化),其中证据化,即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需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为核心,收集固定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是实现从“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的关键。检察监督体系涵盖“四大检察”,监督事项范围广泛,是否需要纳人案件化办理范围,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有无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

关 键 词:案件事实 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 证据裁判原则 案件化 固定证据 司法能动性 形式要素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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