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现象之反思  

Reflection on “Polarization” of Sentencing for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niency for Pleaded Guilt and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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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兆松[1] ZHANG Zhaosong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5-17,共13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6BFX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是指认罪认罚“从宽”过度,而不认罪认罚“从严”过度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仍应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减轻处罚不能跨越多个法定刑幅度,不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贪污贿赂犯罪“不认罪认罚”不从严从重处罚,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贪污贿赂犯罪 量刑 从宽 从严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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