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向商业泄密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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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珍春 高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1年第7期14-16,共3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发布以来,共经历2017年修订和2019年修正,第二次修正时新增了第32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反法”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权利人须证明商业秘密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的存在,即权利人须证明其主张的商业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并巨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分配 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行为 侵权人 证据规则 “谁主张 谁举证” 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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