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及打码行为的审查认定——以第68号检察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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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剑[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31119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4期7-1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形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阐述清楚涉案程序的功能特性,才能作出一个正确的法律评价.第68号检察指导性案例指出对于在案证据能充分证明涉案程序是专门设计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鉴定或检验不是必要条件.对于此类涉案程序的认定,应注重对能体现涉案程序功能特征的相关证据的收集;注重审查涉案程序是否具有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数据的特征.对打码行为应注重审查是否与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共犯.对于主观明知,应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关 键 词:打码 撞库 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指导作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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