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辨析——以短缩的二行为犯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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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刚[1] 李涛[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团队,100086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6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4期38-4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对刑法第286条第2款字面化的理解,导致在实践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经具有沦为新型口袋罪名的趋势.通过引入"短缩的二行为犯"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目的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之间的关系作为核心判断要素,有助于准确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合理限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关 键 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短缩的二行为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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