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四性"审查要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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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鸿浩 张高媛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102206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4期56-60,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1年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2021M691734);国家检察官学院202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网络信息传播类犯罪的实证分析和刑法规制研究”(GJY2021Q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机关在审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应当注意网络传播区别于传统传播方式的质变.在客观要件审查时,不宜陷入一味寻找有体物的思维惯性,而应接受网络时代信息性特征,树立起保护信息法益意识;对淫秽性的审查应逐步建立量化思维,从淫秽内容占比和淫秽程度等级综合判断,同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网络传播的理解不宜以媒介工具为主要判断依据,而应实质划分是否属于公然传播,并把握好网络传播的代际特征,以保持"情节严重"标准的与时俱进.在主观要件审查时,对故意的审查可以细分为对淫秽性的明知和对传播性的意欲,牟利的范围应将日常生活的小额施惠予以排除,牟利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即使客观上未能成功获得利益,也不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而应构成犯罪未遂.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淫秽信息 传播淫秽物品罪 网络信息传播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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