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企业非法转包后仍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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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1年第6期34-35,共2页

摘  要:基本案情某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倪某,倪某招用汤某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汤某受倪某管理,工资由倪某支付。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2018年9月8日,汤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致肋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书中的"用人单位"为某劳务公司。2019年1月22日,汤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书中"用人单位"也为某劳务公司。

关 键 词:非法转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用工主体 劳务公司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 认定书 肋骨骨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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