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断规则与证据标准  被引量:1

Judgment Rules and Evidence Standard of Crime of Using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to Tran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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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 Pan Yonglu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62-6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传统上对未公开信息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但因证明存在一定的难度,价格敏感性这一特征在司法实践中的特征判断价值已被弱化。鉴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职务上的背信行为,因此,职务关联性这一特征更为重要。趋同交易是认定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关键,背后的合理性需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阐释。同时在案件办理中需重点审查趋同交易,并排除未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情形,由此需要规范和统一本罪的证据标准。这既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实践化,也是类案类判的公正追求。

关 键 词:证据确实充分 未公开信息 相当因果关系 证据标准 背信行为 未公开性 价格敏感性 判断规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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