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  被引量:16

On Circumstance of Disposal of Individual Information without Individual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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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王苑 Cheng Xiao;Wang Yu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79-85,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引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基本规范,告知同意规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了限定,它是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本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则上,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告知同意规则,在依法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后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关 键 词: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处理 信息权益 行为合法 另有规定 告知同意 公开 自然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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