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货物品质的提单批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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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96-10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基础之上,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通常不在此列,也不应要求承运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关 键 词:注意义务 表面状况 清洁提单 货物品质 检验方法 承运人 观察方法 提单批注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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