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担保公司债券中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兼论《新担保司法解释》第4条  被引量:2

The Law Structure of Security Interests in Bonds of Companies with Guarantee---Also the Article 4 of Ne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Security Interes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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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明哲 CAO Ming-zhe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出  处:《海南金融》2021年第8期32-40,共9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系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持有,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形式,由此引发了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分离,以及司法裁判中认定担保物权享有主体的分歧。参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附担保公司债的理论与实践,我国附担保公司债券中的担保物权应采“担保权信托”的理论构造,而非信托让与担保。在信托法理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系担保物权的享有主体,债券持有人对担保物权享有受益权;当债券持有人可以单独主张权利时,也可认定债券持有人享有担保物权。债券持有人应按照债券持有比例享有担保物权。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附担保公司债 担保权信托 债券 债券受托管理人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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