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公民通信权的解释框架  

On Framework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ncerning Civil Right of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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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孟嘉[1] 孙雪苑 WANG Meng-jia;SUN Xue-yan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57-64,共8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对公民通信权保护采取加重法律保留模式,且实践中运用“全有全无”的单一解释方法,导致通信权限制主体与限定条件设置过于僵化,陷入通信检查权之外其他限制通信权的行为缺乏宪法依据的困境。对此,可通过多元解释明确通信检查权和通信权限制的关系,区分通信权限制与侵犯行为,进而释放通信权的规范空间。同时,通过对通信权“保障领域”的检视,依循实质保护判断标准、个人生活利益判断标准,确定通信权保护范围。此外,对通信权限制的本身又必须遵守宪法所确认的界限或程度,涉及对通信检查权的限制、其他不属于侵犯的必要限制行为的限制两个方面,分别遵循严格解释路径、比例原则进行解释。并基于此,在宪法规范的解释层面形成通信权限制的总体框架。

关 键 词:通信权 通信检查权 通信权限制 《宪法》第40条 解释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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