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性原则在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权力划分中的平衡作用  被引量:1

Equilibrant Action of Subsidiarity upon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HK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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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莉 DENG Li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65-72,共8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特别行政区的自治问题研究》(编号:20FFXB017);广东省重点学科科研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基层协商治理法治化研究》(编号:2019-GDXK-0005)。

摘  要:辅助性原则是欧盟法中划分多层级权力关系的宪法原则。辅助性原则适用于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是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即,在中央授权的共享权能范围内的事务决策权,应赋予与该事项联系最密切、受该事项影响最大的权力主体——特别行政区,这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消极性;而在特别行政区不能有效完成拟定目标时,则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这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积极性。此外,辅助性原则作为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关系的平衡机制,还具有能动性特征。基于回归以来中央与香港的失衡状态,中央加强行使自身管治权和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以使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达到新的平衡。

关 键 词:辅助性原则 央地关系 权力平衡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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