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4

Construction of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Director’s Social Duty of Target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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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佳宁[1] Zheng Jian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

出  处:《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130-142,共13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FFXB056);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18CXTD08)。

摘  要:公司收购是目标公司相关各方利益冲突的爆发阶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决定了目标公司董事决策的社会影响,除了股东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对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衡量。应注重构建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的独立体系,规定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的具体内容,厘清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的边界与内涵。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的履行有赖于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公司立法应赋予利益相关者对董事的直接诉权,建立责任判断标准,以惩治董事的恣意行为。目标公司董事社会义务的扩张,拓宽了对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的考察范围,促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化和法定化,也为追究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 键 词:公司收购 董事社会义务 董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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