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楼秋然 Lou Qiuran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债券》2021年第8期85-88,共4页CHINA BOND
摘 要:一直以来,债券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定性始终是美国法律中一个待解的难题。由于制度起源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多方利益协调导致的合同内容细化,债券受托人自从在美国诞生之日起就仅享有管理性权利、承担合同明示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无论是1936年Hazzard案还是1939年《信托契约法》都明确了债券受托人的利益相关者定性。随着债券持有人保护呼声加大,要求将债券受托人定性为信托受托人的判例有所增加,然而主流判例和1990年修订的《信托契约法》仍然与过去的立法和司法态度保持了一致。在对公司法悖论、债券市场效率减损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行充分考量并妥善处理之前,债券受托人的利益相关者定位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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