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的多层次与统一性——以康德认识论为基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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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夏昊[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学术界》2021年第8期155-164,共10页Academics

摘  要:法理是实在法的实践理性观念。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对于特定国家实在法的知识而言是构成性的、与经验知识必然关联在一起的,而且可以被区分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法宗旨。法理学之中的法理是理性通过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推论出来的,与经验的实在法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旨在将各个部门法学之中的法理构建为具有统一性的系统,以保证法学成为独立完整的科学。法理学之中的法理可以分为关于“法是什么”的法理与关于“法的理想”的法理,后者使得作为法学的法理学迈向了整个实践哲学。

关 键 词:实在法 法理 部门法学 法理学 实践理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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