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Stray Animal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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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胜武 YAO Shengwu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36-42,共7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民法典》第1249条承继原《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内容,对流浪动物侵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条内容仍然存在缺陷,未对无法找到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意见分歧颇多,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仍然应当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其他的责任主体。

关 键 词:民法典 流浪动物 责任主体 饲养人 管理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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